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一審被告方上元

被上訴人

即一審原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鄭源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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