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曾平順

被告 陽慧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中原金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

法官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