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曾平順
被告 陽慧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中原金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
法官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曾平順
被告 陽慧娟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中原金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王曼寧
法官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