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居住權利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王雲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世昌 間確認居住權利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若為確認之訴,應敘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何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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