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伶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60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桃紅色收納零錢包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策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復有明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前於民國107年1月4日14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前之攤位,查獲被告林伶虹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7年3月3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607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桃紅色收納零錢包1件,確係仿冒品,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0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又扣案HelloKitty商標之桃紅色收納零錢包1個(保管字號:臺北地檢署107年度綠字第182號)為仿冒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6077號卷,第22頁),堪認前開物品確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