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2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葉元昌 相對人 吳汾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吳汾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
第三人佳信通信有限公司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5月11日至114年5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佳信通信有限公司於①84年5月15日②88年10月
11日向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①2,500,000元②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03年4月24日②91年4月2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佳信通信有限公司自①101年4月24日②91年2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69,36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增補借據、催告通知、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財政部函、經濟部函等影本各1件、放款借據、增補約據影本各2件、綜合歸戶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㈢原權利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1年間更名為復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又於96年間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此有財政部91年9月3日台財融(二)字第0910038786號函、經濟部96年8月16日經授商字第09601199230號函影本在卷可稽。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22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318│建│79.99│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22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001│63│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2層樓房│48│48│97│平│加強│4.│5.│平│全部│││5│五王里成功路│康區南工│加強磚造│.7│.7│.4│方│磚造│40│62│方│││││204巷22號│段318地││0│0│0│公││││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