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告 刁維盛 (即被繼承人 李淑惠 之繼承人)
李婉綾 (即被繼承人李淑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淑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零參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淑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玖萬零參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原告與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李淑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繼承人李淑惠於民國104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22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自104年9月14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止,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4.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1.91%),李淑惠應按月攤還本息。兩造復約定,李淑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詎李淑惠僅繳息至108年4月13日,即未再依約還款,尚積欠借款13萬1,511元及自108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91%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㈡李淑惠另於106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8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
自106年5月15日起至113年5月15日止,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2%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1.99%),李淑惠應按月攤還本息。兩造復約定,李淑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詎李淑惠僅繳息至108年4月18日,即未再依約還款,尚積欠借款65萬8,808元及自108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99%計算之利息未清償。
㈢李淑惠就上開2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而李淑惠於107年1月21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並無聲明拋棄繼承之情事,自應就李淑惠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李淑惠積欠原告上開債務,而李淑惠於107年
1月21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一節,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李淑惠之繼承人即被告2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12年1月18日新北院英家科字第62號函存卷為憑,核與原告所述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1小額信貸13萬1,511元13萬1,511元11.91%自108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無2小額信貸65萬8,808元65萬8,808元11.99%自108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無合計79萬3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