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鑫盈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聰河 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被告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郭振陵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