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金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昭榮 等人間請求清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1萬2,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