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金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昭榮 等人間請求清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1萬2,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3,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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