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901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E○○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號,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557、1558號、93年度偵字第4507、4510、45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部分撤銷。
E○○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附表叁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E○○與 宋曉雯 (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 羅來永 (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共同基於以竊盜為手段,達成恐嚇取財為目的之犯意聯絡,為了自己不法所有的目的,自93年8月9日不久前之某日某時起至93年12月
14日不久前之某日某時止,由羅來永在苗栗縣頭屋鄉北坑村某不詳山區,於附表壹、貳恐嚇時間欄所示前不久某日某時,連續以鳥網捕捉竊取附表壹、貳所示鴿主所有之賽鴿多隻,數目各如附表壹、貳賽鴿數目欄所示,竊取得逞後,則將賽鴿腳環所載之賽鴿編號或鴿主電話等資訊,交由宋曉雯或E○○,而由宋曉雯以電話聯絡鴿主,恐嚇稱:「鴿子在我手上,匯款才放鴿子」等語,致使如附表壹、貳所示之鴿主均心生恐懼,唯恐鴿子不測,而於遭恐嚇後之不久,各將如附表金額欄之款項匯入宋曉雯所指示,由E○○購得戶名 陳揅 (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或戶名 廖志聰 (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不知情人頭帳戶內。之後再由E○○前往提款,並於得款後,由E○○等3人朋分花用。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E○○於警詢、偵訊、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中,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宋曉雯、羅來永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及如附表壹、貳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訴被害之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卷宗位置欄之匯款單等在卷可稽,此外並有被告E○○與同案被告宋曉雯、羅來永所有而供本件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復有被告E○○使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同案被告宋曉雯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同案被告羅來永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1份在卷可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E○○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其與共犯宋曉雯、羅來永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其先後多次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其所犯之上開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
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就附表貳編號1H○○部分漏未審酌,就附表貳編號2至5部分未及審酌,均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據此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錢,竟以架設鴿網捕捉賽鴿進而向鴿主恐嚇取得贖款方式賺取金錢,犯罪期間長達五月有餘,被害人人數眾多,恐嚇取財所得之金額多達156,011元,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叁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及其共犯所有,且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依法宣告沒收之。又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指原審量刑過輕,但本院審酌前揭各項情狀,認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已足收警惕之效,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346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C○○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編號│鴿主│賽鴿數目│恐嚇時間│金額│匯款單所在卷宗│├──┼────┼────┼──────┼───┼────────┤│1│T○○│1隻│93年8月9日│1,500│93偵4507卷二│││││││第323頁│├──┼────┼────┼──────┼───┼────────┤│2│寅○○│1隻│93年8月9日│1,515│94訴150卷第72頁│├──┼────┼────┼──────┼───┼────────┤│3│D○○│1隻│93年8月9日│1,510│94訴150卷第109頁│├──┼────┼────┼──────┼───┼────────┤│4│己○○│1隻│93年8月16日│1,815│93偵4507卷二│││││││第349頁│├──┼────┼────┼──────┼───┼────────┤│5│丙○○│1隻│93年8月16日│1,700│94訴150卷第100頁│├──┼────┼────┼──────┼───┼────────┤│6│天○○│1隻│93年8月16日│1,800│94訴150卷第125頁│├──┼────┼────┼──────┼───┼────────┤│7│午○○│1隻│93年8月18日│3,510││├──┼────┼────┼──────┼───┼────────┤│8│午○○│1隻│93年8月18日│3,520│93偵4507卷二│││││││第382頁│├──┼────┼────┼──────┼───┼────────┤│9│乙○○│2隻│93年8月18日│5,410│93偵4507卷二│││││││第334頁│├──┼────┼────┼──────┼───┼────────┤│10│F○○│1隻│93年8月19日│1,823│94訴150卷第105頁│├──┼────┼────┼──────┼───┼────────┤│11│酉○○│1隻│93年8月19日│1,510│94訴150卷第115頁│├──┼────┼────┼──────┼───┼────────┤│12│玄○○│1隻│93年8月19日│1,710│94訴150卷第117頁│├──┼────┼────┼──────┼───┼────────┤│13│癸○○│1隻│93年8月19日│1,722│94訴150卷第121頁│├──┼────┼────┼──────┼───┼────────┤│14│壬○○│2隻│93年9月1日│3,600││├──┼────┼────┼──────┼───┼────────┤│15│辰○○│1隻│93年10月22日│1,800│93偵4507卷二│││││││第383頁│├──┼────┼────┼──────┼───┼────────┤│16│甲○○│1隻│93年10月29日│1,620│94訴150卷第80頁│├──┼────┼────┼──────┼───┼────────┤│17│U○○│1隻│93年10月29日│4,815│94訴150卷第84頁│├──┼────┼────┼──────┼───┼────────┤│18│U○○│1隻│93年10月29日│1,715│94訴150卷第96頁│├──┼────┼────┼──────┼───┼────────┤│19│黃○○│1隻│93年10月29日│3,010│94訴150卷第88頁│├──┼────┼────┼──────┼───┼────────┤│20│L○○│1隻│93年11月1日│1,810│93偵4507卷二│││││││第381頁│├──┼────┼────┼──────┼───┼────────┤│21│己○○│1隻│93年11月2日│1,834│93偵4507卷二│││││││第338頁│├──┼────┼────┼──────┼───┼────────┤│22│辛○○│1隻│93年11月2日│1,820│93偵4507卷二│││││││第342頁│├──┼────┼────┼──────┼───┼────────┤│23│O○│1隻│93年11月2日│3,615│93偵4507卷二│││││││第353頁│├──┼────┼────┼──────┼───┼────────┤│24│地○○│8隻│93年11月2日│1,830│93偵4507卷二│││││││第363頁│├──┼────┼────┼──────┼───┼────────┤│25│巳○○│2隻│93年11月2日│3,015│93偵4507卷二│││││││第364頁│├──┼────┼────┼──────┼───┼────────┤│26│A○○│1隻│93年11月2日│1,815│94訴150卷第76頁│├──┼────┼────┼──────┼───┼────────┤│27│卯○○│1隻│93年11月30日│2,020│93偵4507卷一│││││││第223頁│├──┼────┼────┼──────┼───┼────────┤│28│V○○│1隻│93年11月30日│2,017│93偵4507卷一│││││││第225頁│├──┼────┼────┼──────┼───┼────────┤│29│宙○○│1隻│93年11月30日│1,816│93偵4507卷一│││││││第226頁│├──┼────┼────┼──────┼───┼────────┤│30│I○○│1隻│93年11月30日│2,016││├──┼────┼────┼──────┼───┼────────┤│31│Q○○│1隻│93年11月30日│2,010││├──┼────┼────┼──────┼───┼────────┤│32│M○○│1隻│93年11月30日│2,015│93偵4507卷一│││││││第253頁│├──┼────┼────┼──────┼───┼────────┤│33│P○○│1隻│93年11月30日│2,023││├──┼────┼────┼──────┼───┼────────┤│34│W○○│1隻│93年12月1日│2,022│93偵4507卷一第68│││││││頁│├──┼────┼────┼──────┼───┼────────┤│35│子○○│1隻│93年12月1日│2,000│93偵4507卷一第69│││││││頁│├──┼────┼────┼──────┼───┼────────┤│36│R○○│1隻│93年12月1日│2,021││├──┼────┼────┼──────┼───┼────────┤│37│亥○○│3隻│93年12月1日│6,010│93偵4507卷一第75│││││││頁│├──┼────┼────┼──────┼───┼────────┤│38│K○○│1隻│93年12月1日│2,005││├──┼────┼────┼──────┼───┼────────┤│39│戊○○│1隻│93年12月1日│2,015││├──┼────┼────┼──────┼───┼────────┤│40│丁○○│2隻│93年12月9日│4,015│93偵4507卷二│││││││第397頁│├──┼────┼────┼──────┼───┼────────┤│41│未○○│1隻│93年12月9日│1,819│93偵4507卷二│││││││第402頁│├──┼────┼────┼──────┼───┼────────┤│42│宇○○│2隻│93年12月9日│4,010│94訴150卷第156頁│├──┼────┼────┼──────┼───┼────────┤│43│卯○○│1隻│93年12月14日│2,021│94訴150卷第66頁│├──┼────┼────┼──────┼───┼────────┤│44│N○│1隻│93年12月14日│1,812│93偵4507卷二│││││││第387頁│├──┼────┼────┼──────┼───┼────────┤│45│J○○│2隻│93年12月14日│4,010│94訴150卷第52頁││││││││├──┼────┼────┼──────┼───┼────────┤│46│B○○│7隻│93年12月14日│14,000│94訴150卷第59頁│├──┼────┼────┼──────┼───┼────────┤│47│G○○│1隻│93年12月14日│2,017│94訴150卷第142頁│├──┼────┼────┼──────┼───┼────────┤│48│戌○○│1隻│93年12月14日│2,013│94訴150卷第149頁│├──┼────┼────┼──────┼───┼────────┤│49│B○○│7隻│93年12月14日│14,010│94訴150卷第105頁│├──┼────┼────┼──────┼───┼────────┤│50│丑○○│3隻│93年11月2日│5,400│94訴150卷第109頁│└──┴────┴────┴──────┴───┴────────┘附表貳┌──┬────┬────┬──────┬───┬────────┐│編號│鴿主│賽鴿數目│恐嚇時間│金額│匯款單所在卷宗│├──┼────┼────┼──────┼───┼────────┤│1│H○○│2隻│93年11月1日│2,600│94訴150卷第166頁│├──┼────┼────┼──────┼───┼────────┤│2│庚○○│1隻│93年8月19日│1,800│94訴150卷第177頁│││││││背面│├──┼────┼────┼──────┼───┼────────┤│3│申○○│1隻│93年8月19日│1,820│94訴150卷第179頁│││││││背面│├──┼────┼────┼──────┼───┼────────┤│4│S○○│1隻│93年8月20日│1,810│94訴150卷第175頁│││││││背面│├──┼────┼────┼──────┼───┼────────┤│5│詩純元│1隻│93年8月18日│1,520│94訴150卷第183頁│││││││背面│└──┴────┴────┴──────┴───┴────────┘附表叁、
一、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共叁支均沒收。
二、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壹支(共同被告羅來永所有)。
三、扣案之郵局提款卡壹張。I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