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曉雲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自104年9月1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除有存款共新台幣1,709元外,別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且債務人之南山人壽保單為傷害保險非人壽保險應無解約金,有郵政存簿儲金簿、土地銀行存摺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4年10月5日壽會博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民事陳報狀(含清算財產清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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