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許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
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觀諸本件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30條及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第19條均約定,兩造合意
如涉訟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上開信用卡約定條
款及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等件在卷可憑;參以本件原告主張
之事實,並無涉及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上開法條
規定及裁判意旨,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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