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花蓮 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美麗家建設│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10月6日│48,112元│HA0000000│1366-5││││二信用合作社建││││││││國分社│││││├──┼───────┼───────┼───────┼───────┼─────┼────┤│002│ 張月貞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9月30日│82,000元│CA0000000│2283-8││││二信用合作社主││││││││里分社│││││├──┼───────┼───────┼───────┼───────┼─────┼────┤│003│ 陳瓊敏 │兆豐國際商業銀│97年10月6日│68,440元│HLA000000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004│ 林建達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10月10日│39,000元│R0000000│1728-1││││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005│ 林一龍 │有限責任花蓮第│97年9月30日│12,000元│R0000000│875-9││││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