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4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曾火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暨其中本金肆萬零肆佰玖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曾火旺於民國87年0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19,465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