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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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8503號聲請人 古明樺 相對人 賴怡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經營公司違法吸金,有違反銀行法、刑法及洗錢防制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係與帝炘國際車業有限公司(下稱帝炘公司)簽訂資產負債表外融資委託作業協定,由其提供借貸媒合服務,並將款項分別匯至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帝炘公司帳戶,並由華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展公司)及帝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本票作為擔保,相對人則為華展公司法定代理人。就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係上述公司之實質負責人,其所匯款項均由相對人取走使用,故相對人違反相關法令乙節,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本院於形式上無從認定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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