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2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27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豈儀
被   告  盧志青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2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9日上午11時3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476元,及自民國(下同)
105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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