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所有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鄭秀香鄭全宏鄭新福鄭葉秀亞
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⒍全體受扶養人 鄭陳香素鄭守浩 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
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所列支出生活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
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⒏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⒐提出房屋租賃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
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 蘇清風 地址及聯絡電話。請說明在該契約成立之前,台端住居在何處?⒑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96年7月15日起至98年7月15
日止)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及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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