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張念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豪 、 劉佩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