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0號
原 告 邱瑩勳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150元(計
算式:聲請執行之本金債權300,000元+截至起訴時聲請執行之
利息債權181,150元=48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