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8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8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偉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偉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徐偉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既意在供己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查被告前有起訴書所載之前案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詎其又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加重最低本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及法院判刑確定,仍未能深切體悟,自愛自重,戒絕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可見其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並參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4頁)、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手段亦稱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209號

  被   告 徐偉達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偉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聲字第3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0月28日執行完

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17號及111年

度毒偵字第373、795、806、14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

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内,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6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内之某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

某友人住處,以捲菸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6分許,因係列管之毒品調

驗人口,經警通知到場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偉達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44)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3/A0000000)各1份。

(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攔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内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檢察官林鳳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劉浩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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