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0,000元至1,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0,000元至1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逾100,000,000元至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7元;逾1,000,000,000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6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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