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622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之發票人名稱「 謝東旭 」與本票影本之發票人「祥泰交通有限公司、謝東旭」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發票人名稱。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受理案件登記表未載明完整之本票明細資料,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