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天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天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天保因重傷害罪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87號上訴駁回年確定。於98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14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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