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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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潘怡君 訴訟代理人 余嘉勳 律師被告 陳毅睿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