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0號
聲請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土地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參萬壹仟壹佰肆拾貳│AB一九九三五五││││限公司甲○○│││元│八││├─┼─────────┼─────────┼───────────┼─────────┼────────┼──┤│2│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伍萬柒仟玖佰柒拾柒│BA二六四一七五││││限公司甲○○│行││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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