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 邱淑賢 法定代理人 戴貴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永聖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所欲請求被告返還之該「304號房間」之約略價值為多少數額。
二、以前開陳報之上開房間之價值數額,加上請求之租金新台幣490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三、查○○○鄉○○路○○○號房屋之第304號房間,係位於該房屋之第幾樓?該樓層共有幾間房間?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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