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7年台覆字第2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107年度台覆字第28號聲請覆審人 張秀榆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決定(106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原決定撤銷。
理由本件原決定機關駁回聲請覆審人張秀榆(下稱聲請人)之請求,係以其補償之請求,未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經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據補正,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規定,以決定駁回之。惟查聲請人請求刑事補償,於所提出之聲請狀內,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相關證明文件,固不合法律上程式,原決定機關雖於民國106年7月27日以北檢泰昃106刑補1字第58267號函命於一周內補正,然未有該函之送達證書附卷供核,則聲請人有否收受送達或是否逾期未補正,尚屬未明,難以認定。原決定遽以此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請求,已屬未合。又聲請人自104年10月29日起即設籍「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凡此俱攸關聲請人是否收受補正通知並遵期補正之判斷,猶待原決定機關詳查審認。聲請覆審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原決定既有可議,仍應予以撤銷,由原決定機關究明後,更為適法之決定。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吳燦法官劉靜嫻法官吳謀焰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