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 陳坤煌 聲請人 林昱成 前列二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孟玲 相對人 沈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另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黃宗文 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7月19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黃宗文不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業已於113年4月24日信託並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表︰(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1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布袋鎮樹林頭林頭9423,583.093分之1債權額比例:聲請人陳坤煌、林昱成各為2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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