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依貞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依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依貞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多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年,兩案均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訴字第2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雲璽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