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鳳秩易字第8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以
95年3月1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000000000-0號執行通知單通知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
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0元確定,惟被移送人逾法定期
限而不繳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4項規定,聲請易
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裁定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
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及請求易以拘留申請書影本各一份為證。
二、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准許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