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53號

原告 葉欲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哲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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