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1520號債權人摩托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PANTONVICTORTEJERO維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之護照號碼正確是否應為「P0000000A號」?(因與聲請狀所載「P0000000B號」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