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09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甲○○
至5樓相對人丙○○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即 陳永昌 之限定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陳永昌之繼承系統表。
二、拋棄繼承查詢表。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