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 劉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春生林何秋月 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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