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聲請人 林金燕 代理人 王崇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4月20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1年
6月24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2+1)×10×43=1,290。
二、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聲請人雖表示其身體多病並無工作能力云云,惟據其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自100年9月1日起持續有以新北市縫紉業職業工會投保薪資之紀錄,110年6月1日還調整投保薪資為30,300元,聲請人是否確無工作能力,請佐以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等資料,詳細說明之。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五、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