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聲請人有澤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與聲請人不符)。
(三)釋明聲請人所主張遺失之系爭支票,是否為相對人不明之狀態。按公示催告乃係對於權利主體不明之相對人,由法院以公告之方法,示以相對人未於法院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內申報權利者,予以不利益之結果,使其權利狀態得以確定之程序,故公示催告程序之進行,應以相對人不明為要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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