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前簽准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然查:本件被告到案後均自白犯罪,且依卷內之證據均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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