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788號聲請人游美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秋岑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秋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