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711號債權人高峰債務人 林敬順 即 林清祥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林伴 即林清祥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佩珍 即林清祥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素華 即林清祥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亮蓁 即林清祥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清翔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
二、上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法定代理人者,併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因民法已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各繼承人僅就其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負清償責任,應併更正本件請求標的之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