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智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智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胡宏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
鄭書暐 律師被告 吳秉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35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包括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等)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秉杰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智易字第35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