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77號聲請人 莊尚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珮馨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系爭聲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聲請標的價額,並按聲請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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