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33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陳幸慧 債務人 黃琇雰 債務人 黃雲鵬
一、債務人黃琇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黃雲鵬給付之。
二、債務人黃琇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陸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黃雲鵬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