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告 黃冠綸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樓被告 梁嘉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易字第59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