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99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嘉選任辯護人黃奉彬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文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方柔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