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補字第188號聲明人 林金鍛
林明芳 李邱勤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 林明慧 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