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增減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45號原告公館五穀宮法定代理人 謝運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 葉部煊
謝世樓 劉春華 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蔡瑞裙 被告 徐祥鳳
邱孔濱 傅威衡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增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主張調整租金應自民國102年8月24日起算,故有另行鑑定租金市價之必要等事由,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