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台南縣新營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王清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壹拾
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陸萬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