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5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5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上午8時許」,更改為:「13時許」,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