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 鍾徐 阿妹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徐耀昌 獨立參加人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鄭聚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9年6月17日上午9時10分行言詞辯論,兩造及參加人請準時到庭。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