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7號

聲請人

即原告睿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安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

複代理人 蕭佳琦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統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開建

訴訟代理人 李保宜

李東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涉及被告提出同時履行及抵銷抗辯

  有無理由之判斷,而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被告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為免二訴間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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