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7號
聲請人
即原告睿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安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
複代理人 蕭佳琦 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統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開建
訴訟代理人 李保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涉及被告提出同時履行及抵銷抗辯
有無理由之判斷,而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被告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為免二訴間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