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四九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即四百七十六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高雄市楠梓區國立海洋
技術學院門前與瑞仁路口時,未保持安全車距,追撞其所駕駛之BW-二二三○
號自小客車,造成該車多處毀損,原告經估價修繕費用計三萬一千六百元,乃依
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告給付三萬一千六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固不爭執有上開車禍生,惟抗辯稱:本
件係因原告行車急踩煞車所致,且印象車原告之車損並沒有原告